Sunday, February 26, 2012

一起來歧視同性戀者


2012年情人節的前一天,美國華盛頓州州長簽了容許同性婚姻的法案,華盛頓州成為了繼New York之後,美國第七個容許同性婚姻的州份。從網路所見,不少同志及支持同志運動的成員均為此感到異常高興,認為同性戀者終於贏得社會大眾的接納和尊重。然而我並不樂觀如他們,甚至覺得這些人從根本開始已經搞錯了整件事的方向。因為歸根究底,同性戀婚姻便不是一件應該經由議會投票決定的事。

在討論同性婚姻之前,或者我們應先搞清楚一個客觀事實,就是一對同性戀戀人的本質跟一對無生育能力或意向的異性戀戀人無異。所以當有好些以自然生育為命題去否定同性戀的婚姻的時侯,我們也要是否同樣要考慮把不育不孕等異性戀人士婚姻的權利奪走?事實上,現時社會上根本沒有人能提出合理的理據去反對同性戀與及同性婚姻,因為不論是異性或同性在婚姻的意義及功能上可以說是完全相等。的而且確有不少人喜歡拿上述的生育問題去挑同性戀的骨頭,然而理據卻明顯不足。過往社會上有傾向把同性戀妖魔化,把同性戀者跟愛滋病等性傳播疾病(STD)捆綁在一起,卻無視在不安全的性行為下,不論任何人均有同等機會感染相關疾病的事實。

在明白到同性戀本質對社會結構和安定不會做成任何特別的影響後,接著值得反思的問題是,為何同性戀婚姻不能像異性戀婚姻般被視為基本公民權利?如之前所言,同性和異性婚姻在本質及社會功能上沒有任何不同,亦不會抵觸社會上其他人的財產及權利,所以政府或任何團體均沒有用法律去剝削同性戀者行使婚姻權利的自由。如果大家視婚姻是一個人的基本人權的話,同性或異性也應該受到一致的對待。

所以任何國家,如要像美國一讓由議員在立法會什或任民公投去投票通過的話,就已經是把整件事的方向搞錯。同性戀婚姻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天生便應享有的權利,而不是由多數人去決定其「人」是否可以擁有這個權利。一個人在社會上的基本人權應該是受保障,即使這項法律對社會上99%的人都有利,但只要這項法例侵犯了一個人的基本人權,便沒有考慮的餘地,亦不可能交由投票去做決定。一為朋友對於基本人權提出個一個很好的例子: 李嘉誠是香港首富,只要把他的財產均分給所以人,全香港有七百萬人得益,卻只有李嘉誠一人有所損失,但這樣絕不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提案,亦不能由投票決定,因為該提案侵犯了基本人權。 所以凡涉及權本人權的事情,均不可由多數人去決定,否則便會淪為多數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美國加州的同性婚姻法被公投推翻正是一個多數人暴政的絕佳例子。2008年同性婚姻法在加州通過,卻有反對者發起公投,令本已經成立的法例最終被推翻。現時華盛頓州好些團體也正準備申請對同性婚姻一事進行公投,如果事成且看到時多數人暴政這麼荒唐的鬧劇會否重演。

美國沒有全面落實同性婚姻合法化令人感到難過和可恥。這樣一個超級大國,一直向外宣揚民主、自由、多元和人權的國家,在同性戀婚姻這麼一個明顯的人權議題上卻如此落後。好些宗教人士以自己的信仰立場向政府施壓或在公投時投反對票更是可恥,他們在享有宗教自由的同時利用自己的自由去否定他人應該獲得的基本權利,這種悲劣的行為跟很多宗教所提倡的愛和包容正正背道而馳,難以令人信服。

華盛頓州其中一位對同性婚姻投贊成票的民主黨參議員Mary Margaret於投票前發出聲明解釋自己支持法案的原因。她於聲明中表示,自己是一個虔誠的基督徒,明白同性戀跟自己的信仰理念互相違背。但與此同時,她深信美國是一個互相尊重和平等的國家,每個人不論性取向如何,都應該擁有相同的權利。跟自己喜歡的人結婚是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沒有人有權干預及奪取其他人的婚姻權利,所以在細想之下決定支持法案。

Mary Margaret所說出的正是一個活在文民社會裡的人所要表演出的行為。是的,大家不用接受同性戀,甚或對他們抱有輕視的態度也沒有問題,因為我們無權強逼一個人去接受一種他們不喜歡的事物。而事實上,同性戀者亦不雖要大家的接受和尊重,他們所需要的不過是作為一個人在社會上理所當然擁有的權利。

圖片: msnb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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