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14, 2011

叫雞何罪

家偉被發現嫖妓(俗稱叫雞),全城大肆報導,然後弄得要辭職收場。據報導說,他堅稱自己沒有召妓,但為免影響民主黨聲譽,所以自動辭職退黨,並已獲主席何俊仁接納。
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召妓,但就算有,他又有什麼錯呢?如果他沒有錯,又為什麼要退黨?

不知道是否從磐古初開之時,召奴已經被定為原罪之一,總之任何人嫖妓,都非受罰不可,但不知又沒有人可以明確解釋嫖妓的人錯在那裡?首先,以我所知,在香港嫖妓並不屬違法,只有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才屬違法,而這次事件中陳家偉扮演的角色只是享用性服務的嫖客所以從法理上,陳家偉召妓全沒有錯。身為香港合法居民,他絕對有權享用他的人身自由去召妓而不被干涉。

法理上沒錯,那從道德角度上呢?我不想去跟大家爭論何謂道德,不然到吵到Google執笠也不會有結果。我只想簡單的說一下為何我認為召妓在道德上並沒有問題的原因。首先召妓是一種單純的買賣行為,一方願意提供服務而另一方願意付款購買該服務,雙方也清楚並接受大家開出的條件,就算一合乎道德的交易。當然要談召妓問題,得先要去說明性行為的動機。性行為是一種正常活動,如果到了今時今日,大家還要堅持性行為的目的只限於傳宗接代,那我就無話可說了。但如果將之視為人與人之間因為生理需要的正常的互動的話,嫖妓這件事其實並不如大家想得那麼可惡。

那既然法理上沒錯,他為何要辭職退黨呢?問題就出現在社會風氣上,其實不只香港,就算外國(我不想針對香港社會,以免又被人說我崇洋),性醜聞通常也會被人大做文章,影響力對政治人物特別大。當然,我們對政治人物的人格有要求是理所當然的,因為他們往往是代表市民發聲。這點對選舉產生的政客員特別重要,因為他們要對選民負責。但我常在這裡強調,我們對政治人物的人格要求應該集中在他的誠信、他是否會落實 自己訂立的政綱和於立法會投票時反映選民的意願。至於嫖妓等私事,只要他沒有說謊,即大方公開承認自己是前往嫖妓,於我的角度則不屬品德操守有問題了。反之,一個能公開承認自己嫖妓並能理直氣壯告訴大家他沒錯的人,更能獲得我尊重和支持,亦顯示出敢於承擔和理性思考的特性。

早前看烈火街頭,陳敏芝所演的妓女得不到大眾的尊重,我覺頗反映社會現實。事實上是大眾一般對性工作者和消費者欠缺尊重和瞭解,只懂得在道德高地上擲石頭。之前一直想寫妓女應該受到尊重,現在陳召妓事件成了契機,想好的論點其實跟上述的大同小異,各位如果自命理性和有獨立思考,不妨好好細想我以上論點然後嘗試反駁,本人無任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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